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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

內政部役政署函送有關國內尚未履行兵役義務役男,出國應經申請核准後始得出境宣導事宜108.6.6

一、依兵役法施行法第48條及役男出境處理辦法規定辦理。

二、按上揭法令規定,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男出境應經申請核准,迭有役男規劃於暑假期間短期出國,因不諳法令,未事先申請核准出境,致抵達機場或港口後無法順利出國,屢生爭議。為避免前揭情事發生,敬請宣導提醒尚未履行兵役義務役男注意,出國前須先申請核准。

三、役男出境觀光可經由本署網站主題單元進入,連結至系統(https://www.ris.gov.tw/departure/)申請短期出境,經查核無兵役管制情形者,將立即核准出境,列印核准通知單後,自核准當日起1個月內可多次使用通關出境。

 

 

內政部役政署「參與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可申請緩徵」宣導資料 108.5.31

一、依內政部役政署108年5月29日役署徵字第1081040461號函辦理。

二、107年6月28日修正發布之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學生,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取得學籍者,應由學生本人、戶長或其家屬檢附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緩徵,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 

 

 

「執行兵役法第四十三條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範圍基準表」部分規定修正相關事宜 107.12.27

《執行兵役法第四十三條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範圍基準表」部分規定業經國防部107年12月18日以國動全防字第1070000803號令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執行兵役法第四十三條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範圍基準表(以下 簡稱本基準表),自七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訂定生效,曾經三次修正,最近 一次為一百零五年八月三十日修正生效。茲配合現行召集作業實況,兼顧應召 員家庭照顧與體恤女性懷孕、流產、哺育等生理及家庭狀況,調整本基準表所 定免除本次召集基準及所需檢具證明文件,以符實需。爰修正本基準表,其修 正要點如下:

一、為便利應召員檢具佐證文件,增訂得檢附衛生福利部核發在效期內之重大 傷病證明,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在效期內之重度、極重度身心障 礙證明手冊。(修正規定第一款及第二款)

二、考量應召員懷孕及照顧子女需要,增訂女性應召員本人在妊娠期間、分娩 未滿半年、流產未滿三個月,及本人哺乳三歲以下兒童者,或撫養一歲以 下兒童者,得予免召。(修正規定第二款及第八款)

三、因應建置「後備軍人網路服務臺」,修正公告召集日程後始排定之出國( 境)觀光旅遊行程,不予核免本次召集。(修正規定第五款)

四、為避免應召員未辦理免除本次召集申請、申請後未核准或駁回申請、或以 出國觀光旅遊避免召集,增訂後備指揮部應通知當事人提供相關事證資料 ,如有避免召集意圖,應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偵辦。(修正規定之附記)

五、為兼顧核予免除本次召集人員應受召集之權利與義務,修正免除本次召集 者,依軍事需要,得於同一年再次召集或納為次年優先召集對象。(修正 規定之附記)

 

 

壹、內政部宣導有關役男身心障礙符合「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與體位區分標準免役體位判等對照表」者,無需接受徵兵檢查,得逕予判定免役體位之規定及常見問題  107.12.6

一、依臺北市政府兵役局107年11月29日北市兵檢字第1076010451號函辦理。

二、有關役男身心障礙符合「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與體位區分標準免役體位判等對照表」及常見問題已建置於該部役政署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nca.gov.tw),另 兵役局網站首頁亦建置「兵GO體位區分標準查詢系統」(網 址:https://docms.gov.taipei/Default.aspx)可提供查詢。

三、若仍有疑問可洽兵役局兵調體檢科(聯絡電話:2365-4361分機129)或各地區公所兵役課洽詢。

 
 

貳、內政部役政署宣導自明(108)年1月1日起,民國89年次出生尚未履行兵役義務役男出境應經核准  107.12.7

一、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7年12月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70153797號函辦理。

二、依「兵役法施行法」第48條及「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4條規定,役齡男子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者出境應經核准。自108年1月1日起,民國89年次出生男子已屆19歲,具役男身分,如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者,出國應經核准。

三、近年迭有役男規劃短期出國,因不諳法令,未事先申請核准出境,致抵達機場或港口後無法順利出國,屢生爭議。為避免前揭情事之發生,敬請宣導提醒尚未履行兵役義務役男注意,出國前須申請核准。

四、役男出境觀光可經由本署網站主題單元進入,連結至系統 (https://www.ris.gov.tw/departure/)申請短期出境,經查核無兵役管制情形者,將立即核准出境,列印核准通知單後,自核准當日起1個月內可多次使用通關出境,並請役男於出國日3天前完成出境之申請。

 


兵役法第四十三條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規定修正                106.07.21
《 執行兵役法第四十三條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範圍基準表部分規定修正總說明(105.08.30 修正)》

執行兵役法第四十三條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範圍基準表(以下簡稱本基準表),自七十二年十一月
二十二日訂定生效,曾於九十三年十月八日及一百零四年六月五日二次修正生效。茲配合現行召集作業實況,
兼顧應召員家庭照顧與工作權益,調整本基準表所定免除本次召集基準及所需檢具證明文件,以符實需。爰修
正本基準表,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因醫院等醫療機構之診斷書,已不再加註非訴訟用,爰配合刪除「且不得加註非訴訟用」文字。
    (修正規定第一款)
二、避免村里長受理應召員申請親屬死亡出殯期間證明之困擾,爰刪除村里長證明作為證明文件;並將現行規
    定預產期在召集期間前十四日得免除本次召集,擴大包含召集期間後十四日,以利應召員家庭照顧事宜。
    (修正規定第二款)
三、修正接獲召集令後始排定之出國(境)觀光旅遊行程,不予核免本次召集。(修正規定第五款)
四、增訂夫妻二人同時應召,可擇一免除本次召集;配偶在營服役者得免除本次召集;現行規定撫養二個以上
    三歲以下幼童,得免除本次召集,修正為撫養二個以上六歲以下兒童者,使應召員兼顧家庭照顧與工作權
    益。(修正規定第八款)(http://afrc.mnd.gov.tw/Together/content/net_3700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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