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役政署函送有關國內尚未履行兵役義務役男,出國應經申請核准後始得出境宣導事宜108.6.6一、依兵役法施行法第48條及役男出境處理辦法規定辦理。
五、為兼顧核予免除本次召集人員應受召集之權利與義務,修正免除本次召集 者,依軍事需要,得於同一年再次召集或納為次年優先召集對象。(修正 規定之附記)
執行兵役法第四十三條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範圍基準表(以下簡稱本基準表),自七十二年十一月
一、依兵役法施行法第48條及役男出境處理辦法規定辦理。二、按上揭法令規定,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男出境應經申請核准,迭有役男規劃於暑假期間短期出國,因不諳法令,未事先申請核准出境,致抵達機場或港口後無法順利出國,屢生爭議。為避免前揭情事發生,敬請宣導提醒尚未履行兵役義務役男注意,出國前須先申請核准。三、役男出境觀光可經由本署網站主題單元進入,連結至系統(https://www.ris.gov.tw/departure/)申請短期出境,經查核無兵役管制情形者,將立即核准出境,列印核准通知單後,自核准當日起1個月內可多次使用通關出境。
三、役男出境觀光可經由本署網站主題單元進入,連結至系統(https://www.ris.gov.tw/departure/)申請短期出境,經查核無兵役管制情形者,將立即核准出境,列印核准通知單後,自核准當日起1個月內可多次使用通關出境。
內政部役政署「參與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可申請緩徵」宣導資料 108.5.31
一、依內政部役政署108年5月29日役署徵字第1081040461號函辦理。
二、107年6月28日修正發布之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學生,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取得學籍者,應由學生本人、戶長或其家屬檢附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緩徵,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
「執行兵役法第四十三條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範圍基準表」部分規定修正相關事宜 107.12.27
《執行兵役法第四十三條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範圍基準表」部分規定業經國防部107年12月18日以國動全防字第1070000803號令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執行兵役法第四十三條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範圍基準表(以下 簡稱本基準表),自七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訂定生效,曾經三次修正,最近 一次為一百零五年八月三十日修正生效。茲配合現行召集作業實況,兼顧應召 員家庭照顧與體恤女性懷孕、流產、哺育等生理及家庭狀況,調整本基準表所 定免除本次召集基準及所需檢具證明文件,以符實需。爰修正本基準表,其修 正要點如下:
一、為便利應召員檢具佐證文件,增訂得檢附衛生福利部核發在效期內之重大 傷病證明,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在效期內之重度、極重度身心障 礙證明手冊。(修正規定第一款及第二款)
二、考量應召員懷孕及照顧子女需要,增訂女性應召員本人在妊娠期間、分娩 未滿半年、流產未滿三個月,及本人哺乳三歲以下兒童者,或撫養一歲以 下兒童者,得予免召。(修正規定第二款及第八款)
三、因應建置「後備軍人網路服務臺」,修正公告召集日程後始排定之出國( 境)觀光旅遊行程,不予核免本次召集。(修正規定第五款)
四、為避免應召員未辦理免除本次召集申請、申請後未核准或駁回申請、或以 出國觀光旅遊避免召集,增訂後備指揮部應通知當事人提供相關事證資料 ,如有避免召集意圖,應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偵辦。(修正規定之附記)
五、為兼顧核予免除本次召集人員應受召集之權利與義務,修正免除本次召集 者,依軍事需要,得於同一年再次召集或納為次年優先召集對象。(修正 規定之附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