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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有關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3點及第5點規定,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一案

{{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行政院1141013日院授人培字第1143027364號函辦理。

二、茲以114918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 稱請假規則)第10條(自11511日施行),已增訂公務人員未具休假3日資格者,每年給予休假3日之規定(本府人事處114930日北市人考字第1143008469號函計達),旨揭休假改進措施現行第5點第2項已無規範必要,本次修正爰予刪除(即公務人員休假補助額度依同點第1項第1款第1目規定,按請假規則所定應給休假日數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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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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