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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請假規則說明

臺北市立松山高中學生請假規則1120630

()病假:

1. 無法到校者,由家長或監護人於當日上午7時至9時間,通知導師或校安中心並說明原因,以作為准假衡量之參考。

2. 在校需請病假離校者,由健康中心聯繫家長或監護人,經家長同意(自行返家或親自接回),且由健康中心開具「學生傷病通知單」,始可辦理外出手續,學生持「學生臨時外出請假單」,經導師(或當節任課老師)及校安中心核章,將「學生臨時外出請假單」之警衛室留存聯,交至警衛室後方可離校。

3. 身體不適於健康中心臥床休息者,須持健康中心開立之「學生傷病通知單」,續依請假規則辦理。

4. 二天(不論節數)以內,以單次論計不得以連續並列,每次須檢附就診證明文件或家長敘明原因之證明。

5. 三天()以上者,須有家長或監護人簽名之請假單暨醫師診斷證明書。

6. 定期考試準備期間 (係指定期考試前三天學校上班日) 及開學日、休結業式、校慶、畢業典禮等請病假,無論時日多久均須健保醫療機構之證明文件 (如掛號收據或載明就診日期及姓名之藥品明細表等),以落實教學正常化。生理假則以專案方式

  辦理。

7. 定期考試時除了因本人患重病而有醫院之診斷證明(患重病:以診斷證明之醫囑敘述及校內師長認定為原則)或遇親喪有證明文件者外,一律不准請假。

8. 賃居生:平日即應請家長,委任臺北市或新北市親友(附書面委託書)或學校教職員代為處理請假等緊急事宜。或學校教職員代為處理請假等緊急事宜。

9. 病假須於返校三日內辦妥手續。

()事假:

1. 須於前一日或當日上課前由家長或監護人或學生本人來校請假,經批准後方為有效。

2. 因緊急事故不能來校者,除必須由家長、監護人或賃居生家長委任監護人(需提書面委任書)親自來校請假,學生於返校後持證明文件完成請假程序,否則即作曠課論。

3. 如遇特殊事故須中途離校,學生持「學生臨時外出請假單」,經家長同意;導師(或該節任課老師)及校安中心核章,將「學生臨時外出請假單」之傳達室留存聯,交至傳達室後方可離校。

4. 平日期間請假證明需註明事由,除學校統一律定之情形外,不得以自習讀書為事由。

5. 定期考試期間(含考試前三天學校上班日)不得請事假。

()公假:須於事前完成,並且檢附相關佐證資料

1. 因代表學校參加公共服務或比賽者。

2. 因參加學校核定之課外活動或考試不能到校者。

3. 支援校內舉辦重大活動、處室業務之推展工作。

4. 因參與校外競賽,參加賽前集訓、密集訓練或講習者。

5. 因升學需要,經學校核准,須請假者。

6. 公假必須持相關公文經校內承辦處()認可及簽奉准;並填寫公假單,由承辦處()或指導老師(教練)簽請,導師簽核後送至學務處批准方為有效;紙本並送達導師存查及另於班級公告欄公告。

7. 公假離校比照事假離校方式辦理 (團體除外)

()喪假:

限直系親屬傷亡給予七天喪假,超過一週以上者,其超過部份依事假之減分標準處理。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 婚假、產前假、娩假、陪產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由學務處生活輔導組專案處理。生理假得以專案方式辦理,請假流程比照病假辦理,惟每次請假以一日內為原則。

 

晨間時段(0710 ~ 0800)2753-5968分機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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