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松山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
核備日期;104年11月6日
核備文號:北市教中字1044066560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台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訂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會名稱定為「臺北市立松山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宗旨如下:
一、維護家長教育參與權之行使。
二、保障本校學生在中小學校學習與受教育權益。
三、增進家庭、學校與社區之聯繫與合作,共謀良好教育之發展。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學校,由在學學生家長組成之。
前項所稱家長為學生之法定代理人。
學校應於每學年開學後十四天內,將學生家長之姓名電話送該校家長會,以利連繫會務。
第二章 組織與任務
第五條 本會依其組織與任務,設班級學生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會員代表大會為家長會最高決策組織。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家長委員會代行職權。
第六條 班級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參與學校班級教育事務,並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提案並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三、每班推選班級代表二人,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其推選得以班級家長會推舉或以通訊方式行之。
四、其他有關事項。
前項第三款之班級代表,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
第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任務如下:
一、 研討參與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三、審議會務計畫,收支預、決算案。
四、選舉及罷免家長委員會委員、會長、副會長。
五、選派代表參與學校各種依法令必須參與之委員會會議及執行教育法令明定家長會之職權。
第八條 家長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七人,依比例每年級九人,候補委員九人,每年級三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選舉組成之。
學校有特殊教育學生者,於前項委員總額內至少一人應為特殊教育學生家長。前項家長會委員,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置委員九人,依比例每年級三人,由委員互選組成之,負責執行家長委員會經常性會務,會長及副會長應為當然常務委員。常務委員會開會時由會長擔任主席,可否同數時取決於會長。
家長委員出缺時,依次由候補委員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十條 本會置會長一人,副會長三人,每年級一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家長委員選舉之。會長、副會長任期一學年,以連任一次為限。
第十一條 家長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參與學校教育發展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推動家長會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交辦事項。
三、審議會員及會員代表之大會提案。
四、依會務發展之需要,得設若干工作小組。
五、研擬會務計畫及收支預算案,報告會務及收支事項。
六、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學校、教師、學生、家長間之爭議。
七、協助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八、選舉及罷免常務委員及遴聘顧問。
九、執行家長會組織章程所規訂定之事項。
第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於委員會休會期間代行職權。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班級家長會出席權、發言權、提案權、表決權。
二、班級代表選舉權、罷免權及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活動。
四、分享本會所提供之服務。
第十四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繳納會費。
二、遵守本會章程、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
三、宣揚本會宗旨,推行本會任務。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五條 每學年第一次班級家長會由班級導師協助於開學後二十一日內召開,召開時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擔任主席,並推選出班級家長代表。各班級導師應列席班級家長會就班級事務與家長溝通。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一學年至少召開一次,由原任會長於第一學期開始後三十五日內召開主持之。經家長委員會之決議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請求,原任會長應召集臨時會議,並擔任主席。會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時,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之,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十七條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家長委員會須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始得決議;出席人數不足得改開座談會,並以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
假決議應明確訂定下次會議時間、相關議程,並通知各會員代表及公布於家長會辦公室。
下次會員代表大會對於假決議如仍有全校班級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出席並經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視同有效之決議。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或家長委員會因故不能出席時,如須委託他人代行其權利者,限於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或委員代行其權利,每一人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同一人當選不同班級學生家長代表時,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以一人計算,前項之同一人係指夫妻及法定監護人。
第十八條 家長委員會每學期開會至少二次,應於會長當選後三十日內召開第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但會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時,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之,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開會時,校長、處室主任及教師受邀應列席。
第二十條 家長會當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由原任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惟會中推選下列參與各項學校會議之代表時,應由原任會長與新任會長共同主持會議:
一、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代表。
二、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代表。
三、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代表
四、其他依本自治條列第八條第五款之規定選派代表。
前項各類代表應依代表類別出席或列席會議,並應有候補代表。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一條 家長會得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繳一次會費。但低收入戶者免繳。
前項收繳金額,由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定之。
家長會費得委託學校代收,學校代收後交家長會管理。
家長會應置出納、會計人員,辦理財務會計等事項;非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不得對外募捐。
前項募捐,應採自由捐獻,不得強迫。
第二十二條 家長會經費,應在本市公民營金融機構設立家長會專戶存儲,其收支應編列財務報告表於家長委員會及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並於會長改選後七日內辦理移交。
前項會費收支及憑證,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必要時得隨時
抽查。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家長會為辦理日常業務,置秘書、會計各一人及幹事若干人,由會長提名經家長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財務處理辦法、家長會選舉罷免辦法、志工組織運作辦法及家長會議事規則,依主管機關訂頒之相關法令辦理。
第二十五條 學校如因舉辦員生福利事項或學校未編列預算之其他事項或有關學校發展之校務活動,需要家長會支援經費時,為利家長會之運作,應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計畫、預算及學校相關預算編列或會計文件,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始可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若有未定事項,依相關法令辦理。如相關法令修改時,本章程隨同修改並適用修改後之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會解散後其財產歸學校所有。
第二十八條 本組織章程家長會得自行斟酌修訂之,並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於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三十日內,報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備後實施。
第一條 臺北市立松山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 (以下簡稱本會)為使本會永續發展並建
立本會會務人員選舉及罷免運作方式,依據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
自治條例第四條及本會組織章程第二三條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班級家長代表選舉如採通訊選舉,應本公開、透明之原則,為達普遍徵詢學
生家長之意願,導師應於開學後二十一日內以書面徵詢學生家長之意願,不
得遺漏。
第三條 通訊選舉之開票,應有選監人員參加。如選監人員尚未選舉產生時,則由家
長會派遣代表,並由學校人員代表共同開票、監票。
第四條 通訊選舉如未於指定日期前將選票寄回,視為廢票。
第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家長委員、常務委員及相關候補應選名額依本會組織章
程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會舉辦選舉之程序如後:
一、 主席宣佈選舉名稱、職位、應選出之名額及選舉方法。
二、 進行候選人提名。
三、 推派辦理選舉人員,包括監票員、唱票員及記票員若干人。
四、 主席清點出席人數及選票數報告大會。
五、 進行選舉投票。
六、 當場開票並宣佈選舉結果。
七、 前項第三款選監人員置九人,其中至少應包含學校人員代表參與並
審定本自治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書面委託之真偽。
第七條 同一人不得同時為本會會長及副會長之候選人。
第八條 副會長、家長委員會委員、常務委員視學校體制依公平比例原則選舉之。
(跨學程之學校適用)
第九條 本會班級家長代表選舉以推選或以通訊方式為之。家長委員之選舉由本會
會員代表就會員代表中以無記名連記法行之。會長、副會長之選舉由本會
會員代表就委員中以無記名單記法行之。常務委員之選舉由家長委員就委
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行之。
第十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及家長委員會委員之選舉按應選名額以候選人得票較多數者為當選。得票數相同者由候選人當場以抽籤決定之。候選人不在場時由主席代為抽籤。
第十一條 會長因其子女或受監護人於學期中轉學、休學、輟學辭職者,應以書面向家長委員會提出,並自辭職日起即為生效;因其他因素辭職者,應以書面向家長委員會提出,並經家長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生效。家長會應於生效日起十五日內移交會議決議紀錄及清冊並報請教育局備查。
會長辭職生效後,所遺任期在二個月以下者,由副會長互推一人代理之;若
所遺任期超過二個月者,應於生效日起十五日內,由家長委員三分之一以上
連署或由資深或高年級副會長召集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並由家長委員互推一
人擔任主席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第十二條 副會長及常務委員因其子女或受監護人於學期中轉學、休學、輟學辭職者,應以書面向會長提出,並自辭職日起即為生效;因其他因素辭職者,應以書面向會長提出,並經家長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同意生效。其出缺之職務,不另行補選。
第十三條 改選、補選之會長或代理會長,均應報經教育局核定後,始得行使職權。
第十四條 家長委員因其子女或受監護人於學期中轉學、休學、輟學辭職者,應以書
面向會長提出,並自辭職日起即為生效;因其他因素辭職者,應以書面向會長提出,並經家長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同意生效。其出缺之職位,於家長委員辭職生效日起十日內,由候補委員依順序遞補至所遺任期為限。
第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連續二次無故不出席應出席之會議者,視同辭職,並經家長
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生效。家長會應以書
面並經家長委員三人以上之署名通知該會長或副會長,並同時報請教育局
備查。前項會長職位之出缺,依第十一條規定程序辦理;副會長職位之出
缺,不另行補選。常務委員及家長委員連續二次無故不出席應出席之會議
者,視同辭職,即為生效,並由家長會通知之。前項常務委員職位出缺時,
不另行補選;家長委員職位出缺時,依候補委員順序遞補至所遺任期為限。
第一項、 第三項所稱應出席之會議,係指會員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及
常務委員會會議。第一項、第三項所稱無故不出席會議,係指經合法通知而未依規定程序於會前向會員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辦理請假手續者。但因突發事故致未請假,於會議後三日內提出正當理由證明者,不在此限。
第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及委員應依照法令、本會章程及本會決議執行職務。
違反前項規定或假借本會名義從事私人事宜致本會受有損害者,除對本會
負賠償責任外,本會得依第二十條程序罷免其當選資格。
第十七條 會長、副會長之罷免案,應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並同時通知家長會及學校。
連署提出罷免案之會員代表應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並由家長委員互推
一人擔任主席,依自治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之程序決議。罷免案經決議通過
者,家長會應即通知被罷免之會長或副會長,並報請教育局核定。
會長經罷免者,家長會應自教育局核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會員代
表大會,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補選會長;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
期為限。副會長經罷免者,不另行補選。
家長委員之罷免案,經家長委員五分之一以上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
連署或提議,並經會員代表大會或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罷免之;其出缺
之職位,由候補委員依順序遞補至所遺任期為限。
常務委員之罷免案,經家長委員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並經家長委員會決
議罷免之;其出缺之職位,不另行補選。經罷免之會長、副會長,於下屆
不得被推選為會長、副會長。
第十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本選舉罷免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備後實
施,修訂時亦同。
第一條 臺北市立松山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供家長會財務收支妥善管理與運用,有效執行各項會務及活動計劃,依據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第四條及本會組織章程第二十三條之相關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財務收入項目包含:
一、 家長會費。
二、 各界捐款。
三、 政府及其它補助款。
四、 家長會專案活動結餘。
五、 代收代管專款基金。
六、 孳息及其他收入。
七、 學校代收之家長會費應於收得後七日內交家長會管理。
第三條 本會財務支出項目包含:
一、 本會辦公及會議支出。
二、 本會會訊支出。
三、 本會活動支出。
四、 志工裝備補助及獎勵。
五、 獎助師生參與校內外各類教育活動經費及優良成果。
六、 補助學校急難性軟、硬體設施之改善。
七、 代支代管專款基金。
八、 預備金。
九、 其他經會員代表大會或家長委員會議決事項。
第四條 本會每學年應就本辦法訂定之收入及支出項目,編列當年度經費收支預算決算表,送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或家長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據以運用本會經費。
第五條 本會財務支出運用及審核程序如下:
一、 凡申請金額在新台幣二十萬元以內者,由會長核可。
二、 凡申請金額超過新台幣二十萬元未滿五十萬元者,經常務委員會議決通過後,由會長核定。
三、 凡申請金額超過新台幣五十萬元者,經家長委員會議決通過後,由會長核定。
但特殊臨時性支出,得於預算收支有結餘時,提出申請,其審核程序同上;但亦得經會
員代表大會議決通過特定收支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