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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具管理 / 臺北市立松山高中校園教育用行動載具管理規範

臺北市立松山高中校園教育用行動載具管理規範

108/11/05 主管會報討論通過
108/11/12 資訊教育推動小組會議通過
110/07/02 校務會議通過

一、總則

  1.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辦理(教育部108年6月17日臺教資(四)字第1080060697號函)及臺北市立松山高級中學資通安全暨校園網路管理規範。
  2. 本規範旨在導引學生、教職員工及進入校園之專業授課師資於校園內適切使用教育用行動載具,維護學校秩序及安全,並促進學生學習成效。
  3. 教育載具係指用於教師教學及學生學習,具有資料運算存取、文件編輯、連結網路並裝有學校指定載具管理系統之可攜式行動載具。

二、借用規定

  1. 申請借用:教師需於上課前一週至校務行政系統申請借用,並填列課程相關資訊。
  2. 借用手續:審核通過後,教師或指定學生需攜帶證件至圖書館借用,借用時需當面清點設備,押證件、簽名後方可借用。
  3. 資料備份:繳回教育載具前,應自行備份個人資料及清除所有自行下載之內容,並登出帳號。
  4. 歸還:當節下課後立即歸還,確認設備無誤後完成手續。
  5. 教師若有遺失、損毀教育載具,需立即通知學校,學校將召開相關會議釐清責任歸屬。

三、使用與保管

  1. 教育載具僅供教學或學習活動使用,禁止使用與學習無關的應用軟體。
  2. 使用教育載具時應注意網路禮儀,不得影響他人學習或擾亂秩序。
  3. 教育載具應於指定地點充電,未經允許不得使用其他電源。
  4. 借用人應尊重智慧財產權,並遵守校園網路使用規範。
  5. 教育載具故障需通知學校相關單位,由學校協處,禁止交由第三方修理。

四、安全與健康

  1. 教育載具使用距離不少於45公分,使用時間需遵守3010原則(用眼30分鐘休息10分鐘),並參考相關健康指導。
  2. 學校人員若因違反本規範致生財務損失,應負相關賠償責任。
  3. 學生若未依規範使用載具,情節重大者,學校可通知家長並禁止其攜帶或使用教育載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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